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预缴个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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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分(fēn)类:案例中心
  • 发布时间:2020-02-14 19:19:4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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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例】小(xiǎo)周為(wèi)A单位员工,2020年1-12月在A单位取得工资薪金50000元,单位為(wèi)其办理(lǐ)了2020年1-12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。2021年,A单位每月给其发放工资8000元、个人按國(guó)家标准缴付“三险一金”2000元。在不考虑其他(tā)扣除情况下,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,小(xiǎo)周每月需预缴个税30元。
采用(yòng)本公告规定的新(xīn)预扣预缴方法后,1-7月份,小(xiǎo)周因其累计收入(8000×7个月=56000元)不足6万元而无需缴税;从8月份起,小(xiǎo)周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,每月需要预扣预缴的税款计算如下:
8月预扣预缴税款=(8000×8-2000×8-60000)×3%-0=0元
9月预扣预缴税款=(8000×9-2000×9-60000)×3%-0=0元
10月预扣预缴税款=(8000×10-2000×10-60000)×3%-0=0元
11月预扣预缴税款=(8000×11-2000×11-60000)×3%-0=180元
12月预扣预缴税款=(8000×12-2000×12-60000)×3%-180=180元
需要说明的是,对符合本《公告》条件的纳税人,如扣缴义務(wù)人预计本年度发放给其的收入将超过6万元,纳税人需要纳税记录或者本人有(yǒu)多(duō)处所得合并后全年收入预计超过6万元等原因,扣缴义務(wù)人与纳税人可(kě)在当年1月份税款扣缴申报前经双方确认后,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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